2021年1月5日,宣汉县人民法院首次适用《民法典》规定依法判决一起离婚纠纷案。
张某与缪某于2004年8月9日结婚登记,婚后育有一子。双方因家庭琐事纠纷于2011年分居生活,张某于2015年4月9日起诉至宣汉县人民法院要求与缪某离婚,宣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7日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。其后,张某与缪某仍未能和好,双方分居生活至今,期间子女一直由张某照管。2020年10月,张某再次起诉至本院,要求与谬某离婚。
普光法庭审理认为,根据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规定: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,双方又分居满一年,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,应当准予离婚。张某与缪某于2015年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,仍分居生活至今,互不履行夫妻义务,夫妻感情在前次诉讼后并无改善,应根据《民法典》判决准予离婚。同时,从尊重婚姻自由,维护家庭和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等角度考虑,也应当准予离婚。综上,法院判决准予张某与缪某离婚。
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作新增规定,更好的保障当事人的婚姻自由,减少“名义夫妻”的发生,有助于破解反复起诉离婚却离不成的难题。